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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林业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示表

发布时间:2019-07-31 11:34    来源:乐山市森林公安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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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文号 违法行为种类 当事人 简要案情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办案单位
1 乐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01号 滥伐林木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街道办事处大田社区6组进行绿心公园绿色生态整治一期工程施工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绿心公园内的巨桉树8株,蓄积量为5.130立方米,滥伐林木市场价值为1890元。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4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5670元。                      乐山市森林公安局乌尤坝派出所
2 乐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02号 滥伐林木 杨昌友 杨昌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自有的林地内通过剥皮的方式采伐树木,树种为其他阔叶树,共计胸径5厘米以上树木12株,蓄积1.199立方米,材积0.524立方米,价值200元。 。 杨昌友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6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003倍的罚款600元。 乐山市森林公安局峨眉山景区派出所
3 乐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03号 毁坏林木案 王艳 王艳于3月21日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72株胸径5厘米以下幼树,13株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经鉴定:涉地块为II级保护林地,地类为防护林地。砍伐的树木因雪压折断和不成材,价值较低或无价值,主要用于烧材。毁坏的林木中未发现珍稀保护树种。 王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 补种毁坏林木株数72 3倍计216株的树木。 乐山市森林公安局峨眉山景区派出所
4 乐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04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乐山市梓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4月起至2019年5月乐山市梓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车子社区风洲岛上修建了两个蓄水池和挖掘了一个坑凼,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涉案地块共计林地面积82.41亩,均为竹林地,其中现状已发生明显改变且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的林地面积合计5.61亩(3741平方米)。 乐山市梓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5.61亩(3741m 2)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93525元
乐山市森林公安局乌尤坝派出所
5 乐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05号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王旭洪 2018年4月,王旭洪在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山市中区隆鑫养殖场购买了大王锦蛇2条、锦蛇4条、乌梢蛇114条,在其家中违法驯养繁殖。经查证有活体乌梢蛇30条,大王锦蛇2条,锦蛇2条。
王旭洪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罚款200元 乐山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刑侦大队
6 乐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06号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郭遵阳 郭遵阳自2015年以来,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山市乐中游乐园的动物园驯养野生动物。 郭遵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处罚款1500元;2、并处没收野生动物活体26头(只)。 乐山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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