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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木本粮油树种种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2 09:33    来源: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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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四川省木本粮油树种种苗管理办法

近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四川省木本粮油树种种苗管理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造林绿化工程种苗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2011年原省林业厅出台了《四川省木本粮油树种种苗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进行修订,正式更名为《四川省木本粮油树种种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原《办法》实施后,激发了生产经营者木本粮油树种良种选育的积极性,大力提升了木本粮油树种种苗质量,进一步规范了木本粮油树种种苗生产经营市场,为保证木本粮油树种种苗质量和木本粮油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原《办法》部分条文表述与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一致且已到期,极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四川省木本粮油树种种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扶持的木本粮油基地建设项目的种苗管理。木本粮油树种主要是指核桃、油橄榄、油茶、毛叶山桐子、板栗、枣等以采收果实(种子)榨油或代替粮食为主要目的的树种。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分为六章三十六条。重点进行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基地建设项目种苗使用要求。规定我省油茶产业基地建设应当全部使用良种。其他建设项目应尽量使用良种,因建设项目紧急,良种不足的,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使用优良的本地品种。木本粮油基地建设项目使用未经审(认)定的优良本地品种的,应当在四年内选育并申报审(认)定,逾期未经审(认)定的,不得再用。

二是明确了基地建设项目各方责任。项目建设者不按规定使用良种或使用不合格种苗造林的,三年内将不得再享受木本粮油政策资金扶持。因种苗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种苗采购方应实行2人以上专业人员验收制度,验收时需重点核查树种适宜生态区、生产经营许可证、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信誉记录、承担种苗质量事故责任能力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对验收的质量负责,并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种苗供应方供应种苗时,需提供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种苗生产监管证明。种苗应符合作业设计或规划要求,良种应具体到品种名称。

三是明确了种苗生产监管的规定。本《办法》明确规定申请种苗生产监管证明实行自愿的原则。但要求向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扶持的木本粮油基地建设项目或产业园区销售木本粮油树种种苗,必须提交种苗生产所在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种苗生产监管证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收到监管申请后,有义务及时委派生产监管责任人到现场对种苗生产过程进行监管,做到采种(穗)、嫁接(扦插)、出圃三个关键环节到场。

四是明确了种苗采购管理规定。本《办法》要求种苗采购方案应有林草主管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参与制定,采购需根据生态适应性、运输距离、质量等指标综合评标,不得采用单一的低价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投标人(种苗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若为良种种苗采购,投标人(种苗供应商)必须具备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关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五是明确了良种推广的管理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本《办法》明确规定省外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实行备案制,并规定未取得引种试验成功的境外树种,不得推广使用。审(认)定通过的木本粮油良种,应当在公布的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适宜推广生态区域以林木良种证中的标注为准。

六是明确了种苗质量三级检查制度。木本粮油树种种苗质量实行县(市、区)级全面检查,市(州)级抽查式复查,省级抽查制度。

七是明确了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管理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本《办法》明确规定种苗生产档案、经营档案的具体内容,并要求生产经营档案应当确保种苗可溯源,提高了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八是明确了种苗质量举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建立木本粮油树种种苗质量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监督举报,查处举报事项。

九是明确了《办法》有效期。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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