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公示公告

关于准予白凤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4-04-17 09:32    来源:市林业园林局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川林资许准(乐)〔2024〕23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准予白凤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沐川县云水涧渔家乐:

你单位提交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现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一、准予你单位白凤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备案号:川投资备【2308-511129-04-01-974815】FQB-0056)占用乐山市林地0.0884公顷。按林地权属划分,国有0公顷、集体0.0884公顷;按行政区域划分,沐川县0.0884公顷(武圣乡0.0884公顷)。项目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须与经审核上报的《白凤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保持一致。若准予的面积与全省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定林地数据不一致,你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本项目涉及林木采伐的,你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涉及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审核同意的该林地的建设用途,更不得用于别墅、高尔夫球场、未依法批准的各类园区及法定禁止用地项目建设。

四、你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在审核同意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建设,严禁超范围占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你单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支持。

六、本决定书仅作为该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依据,不是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准入和该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因项目设计变更等导致所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你单位应当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本决定书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申请延续,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本行政许可由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