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公示公告

关于准予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SG2标段第2期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4-08-19 10:08    来源:市林业园林局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乐林地许(临)字〔2024〕15号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

关于准予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SG2标段第2期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铁乐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SG2标段第2期临时用地(项目代码【2108-510000-48-01-297858】川发改基础〔2018〕582号)临时使用乐山市林地9.3996公顷,国有0公顷,集体9.3996公顷。按行政区域划分,乐山市沙湾区9.3996公顷(踏水镇1.6007公顷、福禄镇7.7989公顷)。项目使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须与经审核上报的《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SG2标段第2期临时用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保持一致。若准予的面积与全省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定林地数据不一致,你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临时使用期限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按规定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时将林地归还林权所有人。

三、临时使用林地前,应依法将林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兑现给林权所有人。

四、严格按照本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需改变批准的范围、面积使用林地的,应事先依法按规定报我局批准。采伐所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你公司应当按相关要求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并严防森林火灾。

六、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将依法对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期满后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进行验收,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支持。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4年8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