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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夹江县龙头河、马村河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变更(新增)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4-09-24 11:14    来源:市林业园林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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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林资许变(乐)〔2024〕05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夹江县龙头河、马村河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变更(新增)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川省青衣直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变更审核(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现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一、准予“夹江县龙头河、马村河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变更(新增)”在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资许准(乐)〔2023〕102号批准占用林地面积的基础上,变更新增占用林地4.1567公顷,变更减少占用林地0公顷,继续占用林地15.4161公顷。变更后,该项目最终占用林地19.5728公顷。

本项目变更新增占用林地4.1567公顷。按林地权属划分:国有0公顷,集体4.1567公顷;按行政区域划分:乐山市夹江县4.1567公顷(甘江镇4.0543公顷、黄土镇0.0195公顷、漹城街道0.0829公顷)。

变更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须与经审核上报的《夹江县龙头河、马村河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变更(新增)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二、本决定书仅对项目占用林地范围、面积进行变更,其余条款均按该项目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资许准(乐)〔2023〕102号)执行。

三、本项目变更后不再占用(减少)部分,你公司须及时归还所属林权权利人。

四、本决定书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仍需继续占用的,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申请延续,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本行政许可由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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