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林资许准(乐)〔2024〕74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市中区茅桥镇李冬梅养殖场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乐山市冬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现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一、准予“市中区茅桥镇李冬梅养殖场项目”(备案号:川投资备【2309-511102-04-01-743170】FGQB-0176号)占用乐山市林地0.2992公顷。按林地权属划分,国有0公顷、集体0.2992公顷;按行政区域划分,乐山市市中区0.2992公顷(茅桥镇0.2992公顷)。项目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须与经审核上报的《市中区茅桥镇李冬梅养殖场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一致。若准予的面积与全省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定林地数据不一致,你公司须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你公司须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用地红线范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审核同意的林地建设用途,不得用于别墅、高尔夫球场、未依法批准的各类园区及法定禁止用地项目建设。项目施工必须依法规范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三、本项目若涉及林木采伐,你公司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成都专员办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你公司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支持。
五、本决定书仅作为该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依据,不是项目开工建设和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准入的依据。因项目设计变更等导致所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你公司须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本决定书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仍需继续占用的,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申请延续,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本行政许可由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