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乐山市加快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我市竹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林业园林局起草了《乐山市加快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
电子邮件:1069693176@qq.com。
通信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产业发展科,邮政编码:614000。
联系电话:0833-2123703。
附件:乐山市加快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年1月10日
乐山市加快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关于“因地制宜发展竹产业,让竹林成为四川美丽乡村的一道风景线”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乐山市第八次党代会做强农业“四大特色产业集群”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优质高产基地建设。对全市范围内新培育的1500亩以上的优质高产现代笋用竹产业基地、3000亩以上的优质高产现代材用竹产业基地,经验收合格后,按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安排用于基地内造林、抚育和改培等方面资金不得低于60%,用于基地内林区道路、灌溉、病虫防治、森林防火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内容的投资不得超过40%。〔牵头单位:市林业园林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机械化采运建设。鼓励各地大力发展机械采运,提高竹林集约培育、采伐利用水平。支持研发推广林业生产先进适用机械,按规定纳入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牵头单位:市林业园林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项目要素保障。优先保障竹产业项目土地供给,竹产业园区建设、竹加工、竹文旅、竹林康养等重点项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集约用地的新引进项目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出让价款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50%土地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竹产业项目提前介入,在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基础上依法快速推进环评审批。对“以竹代塑”重要产品单位能效达到国家标准先进水平或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节能审查能耗替代量由省级统筹支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税收支持。全面落实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竹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以及对竹业企业从事农林等项目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竹代塑”产业链金融服务方案。发挥金融支持竹产业建设政策作用,对项目实行优先入库、优先受理,给予规模支持,实行差异化利率定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乐山金融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竹产业相关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竹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积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六、支持人才培养。对新建设国、省、市级竹类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或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推广“以竹代塑”。推进公共机构领域率先应用“以竹代塑”产品,将“以竹代塑”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鼓励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采购的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办公场所装修装饰等积极采用竹制产品或材料。推动公共生活领域广泛应用“以竹代塑”产品,鼓励和支持酒店、民宿等应用竹材料装修,应用竹产品。鼓励大型超市、机场、高铁站、邮政快递网点等采购应用竹制餐盒、餐具等竹制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凡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节能领域失信对象,不得享受当年政策。兑现本政策的奖励(补贴)资金,涉及科技创新、人才支持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其余支持事项均由市级与县级按25%:75%的比例分别承担支出;涉及市级承担的支持政策资金在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本政策措施由市林业园林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市负责解释,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在政策执行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