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林动许准(乐)〔2025〕3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四川金林药业有限公司利用黑熊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川金林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经审查,现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一、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取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四川金林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决定》(川林动许准(乐)〔2023〕8号),准予你公司依法依规将从吉林省榆树市海超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的人工繁育黑熊(Ursusthibetanus)胆汁36万毫升(林批许准〔2023〕675号),经浓缩提取干燥后得熊胆粉45公斤,共计生产20000盒(包装规格一:熊胆粉30kg,0.1克/瓶×20瓶/盒,共15000盒;包装规格二:熊胆粉15kg,0.3克/瓶×10瓶/盒,共5000盒)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20000张,加载于以上述野生动物制品,该决定书有效时间至2024年5月25日。现准予你公司将未制作“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熊胆粉15公斤(原包装规格二:熊胆粉15kg,0.3克/瓶×10瓶/盒,共5000盒),生产7500盒(规格为0.1克/瓶×20瓶/盒,共7500盒),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7500枚,加载于上述野生动物制品。
二、请你公司加强生产管理,不得违反本决定书准予的种类、数量、期限等规定,并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你公司应当凭本许可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联系,办理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相关事宜。联系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黄松林,联系电话:010-62888966。
四、本决定书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5年9月10日,逾期无效。
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本行政许可由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