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林动许准(乐)〔2025〕5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乐山市市中区邹芳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人工繁育鹦鹉的行政许可决定
乐山市市中区邹芳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提交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新办核发(省级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经审查,现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一、准予你单位人工繁育CITES附录Ⅰ物种非洲灰鹦鹉(Psittacuserithacus),附录Ⅱ物种蓝黄金刚鹦鹉(Araararauna)、和尚鹦鹉(Myiopsittamonachus),粉红凤头鹦鹉(Eolophusroseicapilla)、金头凯克鹦鹉(Pionitesleucogaster)、黄冠亚马逊鹦鹉(Amazonaochrocephala),并向你单位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编号:S5111022025001,持证主体代码:92511102MAECML1N5C,负责人:邹芳,技术负责人:胡洪,人工繁育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悦来镇塘咡坎村8组688号,繁育目的:人工繁育及公众展演展示。
二、待人工繁育许可证制成后,请你单位持本决定书到我局领取。在领取到人工繁育许可证之前,可以凭本决定书办理有关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你单位应当按照本决定书和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的繁育种类、地点、目的等开展人工繁育活动,自觉接受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有关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引进、调出等事宜须另文报批。
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本行政许可由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