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准予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马边至昭觉段S1-3新增临时用地(III)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的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马边至昭觉段S1-3新增临时用地(III)(项目代码:川发改基础〔2017〕504号)临时使用乐山市集体林地1.4030公顷,国有林地0.3940公顷。按行政区域划分,马边彝族自治县1.7970公顷(苏坝镇1.4030公顷、四川省大渡河林业有限公司东风林场二作业区0.3940公顷)。项目使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须与经审核上报的《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马边至昭觉段S1-3新增临时用地(III)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保持一致。若准予的面积与全省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定林地数据不一致,你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临时使用期限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及时归还林地。
三、临时使用林地前,应依法将林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兑现给林权所有人。
四、严格按照本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需改变批准的范围、面积使用林地的,应事先依法按规定报我局批准。采伐所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你公司应当按相关要求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并严防森林火灾。
六、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将依法对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期满后恢复森林植被进行验收,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支持。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年3月5日